范正武武汉房产律师欢迎您~

[武汉房产律师]父母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儿,父亲拒不过户被女儿起诉

父母在离婚时约定两人所有的房屋归女儿所有,房屋的过户手续需要父母配合女儿在年满20岁之间完成,但是女儿想让父亲配合自己完成过户却一直被拒绝,女儿也已经年满21岁了,因此女儿只能将父亲告上了法院。武汉房产律师指出,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双方都需要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汪某某和前妻黄某某在1990年生育一女取名小莎。2003年10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莎随汪某某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屋及其他财产归汪某某所有,双方所欠的债务全部由汪某某承担偿还。2004年1月,二人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该房屋赠予两人的婚生女小莎。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由汪某某在小莎年满20岁前完结,并由汪某某承担房屋的过户税、费。两人还在当天到当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现在小莎已满21岁,曾多次找二人办理过户手续,都被汪某某拒绝。小莎遂于2012年8 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某和黄某某履行协议。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遂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该争议房产归小莎所有。法官表示:汪某某和前妻黄某某签订的协议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而赠与的房屋,无论产权属于汪某某,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均系二人自愿将住房赠与小莎,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而汪某某是小莎的监护人,代小莎管理房屋,到小莎年满20岁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赠与财产是否转移的问题。小莎要求汪某某转移房产所有权的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武汉房产律师指出:汪某某和黄某某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两人的房屋赠与给小莎,该离婚协议是两人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并且也不存在一方被欺诈或者被胁迫的情形,所以该协议在两人离婚后就生效,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应当由小莎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武汉房产律师提示: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在双方离婚后,离婚协议即生效,该赠与也完成,除非男女一方能够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自己是受到了欺诈或胁迫,否则就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的条款。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相关文章

专业团队,全面负责,值得信赖
武汉房地产律师移动端指引添加微信红色图标